司法建議有以下七個特點:
(1)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因發現問題而提出的意見;
建議內容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範圍的;
(3)需要請有關單位幫助解決的;
(4)不具有裁判的強制力,屬於推薦性文書。
⑤其客體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⑥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也可以在判決後提出。
⑦其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
它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第壹,它是人民法院實現司法職能的措施或途徑,也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工程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權。
第二,司法建議是建議,沒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執行問題。
第三,司法咨詢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需要提出司法建議的,不必逐案提出壹項建議。
擴展數據:
司法建議書應當采用統壹格式,壹般包括頁眉、正文和頁腳。
表頭包括:法院名稱、司法建議書、司法建議書編號、主送單位名稱(建議單位)。
正文包括:案件審理、執行或相關調查中需要註意和解決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的具體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尾部包括:法院印章和日期。如需抄送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列明抄送單位的全稱。
二、案件的司法建議書由涉案的審判業務部門起草,綜合性的司法建議書可以由相關的綜合部門或審判業務部門起草。司法建議書起草完成後,應提交司法建議書日常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分管院領導簽發。送交黨政機關的重要司法建議書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司法建議書,由院長簽發。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司法建議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