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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2021新準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我們可以看出這些金額的標準既有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有財稅政策的要求。

當然實操當中,許多公司為了圖省事兒,會直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中提到的2000元,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標準。

明確了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上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要求後,我們再來看下5000元和500萬元的標準,這兩個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都是出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上。

1、會計處理要遵循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要求;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稅務處理需要遵循稅法的規定,會計和稅法是兩回事兒。

2、會計準則的規定和稅法的規定不壹致,是很正常的事情,這也是就是我們常說的稅會差異,這部分的差異,具體是通過納稅調整方式來處理的。

3、稅收優惠政策不壹定能反應固定資產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比如當稅法允許500萬以下的設備、器具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真的把稅法標準作為企業核算標準,就真的不符合經營實質了,這樣的會計信息是嚴重失真的。

4、稅法允許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指企業可以選擇加速折舊,也可以不選擇加速折舊。對於短期無法實現盈利的虧損企業來說,選擇加速折舊,會進壹步擴大虧損,且由於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期限是有時間限制的,該虧損可能無法得到彌補,實際上減少了稅前扣除額,導致將來企業盈利的情況下,要多交企業所得說。

5、加速折舊的政策不代表妳會少交企業所得稅,不管是先扣除,還是分期扣除,總的折舊金額是不改變的。無非是讓企業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讓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的初期不至於既承擔購置設備的資金壓力,又要承擔企業所得稅的資金壓力。

6、加速折舊的政策造成的稅會差異是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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