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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稅務問題

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出入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對來自沒有和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地區)的外籍人員,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90日原則。

外藉員工的個稅起征點是4800,超過4800元的部分按八級累進稅制征收。 對在壹個月中既有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出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並計算當月應納稅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納稅義務的判定,是以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和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情況來確定的。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壹年的個人,其實際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壹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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