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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些公司都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妳怎麽看?

雖然看上去10000和8000+2000沒有區別,但是放在勞動合同上約定工資數額上裏面就有不少的貓膩。

首先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當中是需要約定工資的這個時候工資10000和工資8000+績效就有很大區別了,績效壹般情況下不屬於固定工資是會隨著業績、考核成績等因素變動的,所以公司想要變動妳的工資可以不用和妳商量,而如果勞動合同寫明工資10000,公司想要變更工資就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與妳協商的妳不同意壹般不能變更。

其次現在大多數勞動者都知道公司無理由開除員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但是對於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很多勞動者都不太清楚,是用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合同工資?很多公司就會利用這壹點,降低合同工資試圖降低經濟補償基數,但是勞動者們要切記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的 。

最後就是社保、公積金的繳納,社保、公積金都是按照工資等比例繳納的,公司將工資拆成8000+2000就可以按照8000的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降低工資的用工成本,但是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這是很多公司為了合理避稅的常見做法,只要妳的每月到手工資和當初面試時候談的差不多,其實問題也不大。只要公司正常發工資,繳納 社會 保險和公積金,對個人幾乎沒啥影響,可能妳還能少納稅。

比如我前公司就采取這種工資計算方式,面試時候談了1萬的工資,第壹個月拿到工資單壹看,工資被拆分成了很多項,基本工資只有2200,除了基本工資外,還有績效工資5000,全勤獎勵500,加班補助1000,話費補助200,其他若幹。

這樣計算有沒有壞處呢?首先,公司只按照最低工資2200來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公司在社保上少繳了錢,等到了妳退休了,退休金這塊會損失不少錢。

另外,公積金沒有有按照規定系數來交,而有些公司甚至不交公積金,公積金對於買房幫助很大,相比較商業貸款利率低很多,如果公司不按照實際工資來交,等於是變相降低工資。

如果妳的公司工資雖然有拆分,但是社保和公積金都很正常,那麽說明妳的公司仍然是個良心公司。另外,很多黑心的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上做文章,比如妳的工資壹萬,他只在合同上寫2200,這就是典型的偷稅逃稅行為,建議去稅務局舉報。

工資拆分,是 常態!

漂漂在私企就職,目前所接觸的企業,工資都會拆分開來!

很多公司選擇這麽做的最終目的是節約人工成本。

比如:把公司拆分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補貼=工資總額。

而壹些企業,在和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基本工資,其他公司沒有寫在勞動合同中。

為什麽要這麽做呢?無非是為了節約成本。

答案是部分的。。

當出現勞動仲裁時,勞動合同的意義在於確定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而仲裁結果涉及到賠付時,並不會參照勞動合同上簽署的薪資,而是參考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支付標準。

而簽署基本工資,企業會選擇按照基本工資作為社保繳費基數,這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社保費用。

比如:月薪7千,基本工資2千壹百元,如果按照2100元繳納社保,企業需要支付980元的社保費用;而按照7千,企業繳納的社保費用成本就要增加1000+。

此時,基本工資在壹定程度上給企業節約了人工成本。但是,這樣的操作,卻寒了員工的心。

漂漂說

工資拆分,如果拆分額度能夠接受,那麽就正常入職。如果拆分過分,自己完全無法接受,那麽可以試著去選擇其他更合適的工作。

這是因為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的構成,對公司來說更靈活。績效嘛,還不是公司說給多少就給多少。公司業績好,賺錢多,那就多給員工發點績效。公司業績不好,賺錢少,那就少給員工發點績效。

新公司說,可以給朋友8000元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每月6000-8000元不等,看當月業績。基本上每個員工都能拿到高於基本工資50%以上的績效獎金。所以朋友去了之後的收入肯定比現在要高。但是朋友不太樂意。

基本工資是8000,縱使每個月有不少獎金,可是第壹年的五險壹金的基數是按基本工資8000走的,按12%的公積金繳納比例,基數少了4000塊,相當於無形中每個月少了快500元的公積金,社保也交的少了。而且關鍵是,績效獎金這個挺沒譜,如果公司突然調高標準,讓大家都拿不到績效獎金怎麽辦,那豈不是相當於他跳槽過去,工資反而縮水了不少。

盡管公司跟他保障,績效獎金肯定不會縮水,朋友最後還是放棄了那個offer。

這個變化,對勞動者來說肯定是不太友好的,但是對公司來說,優勢多多。

用績效工資作為激勵員工努力工作的“看不見的手”,對不少員工來說,很管用。

誰不希望自己的績效工資能拿到全額啊,誰希望自己因為壹些疏忽被公司扣掉績效工資啊。所以說,有這麽個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員工頭頂,可以起到壹定的激勵作用。

假如說公司業績不佳,或者像現在這樣遇到疫情,壹萬塊要是都是固定工資,公司還得跟員工商量能不能減薪啊,能不能只按80%發工資跟公司壹起度過難關啊。員工要是不同意,公司還挺為難。

但是如果壹萬塊工資中,8000是固定工資,2000是績效工資,公司就可以直接宣布本月績效不好,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只發固定工資。員工也沒什麽好說的,畢竟績效工資這塊,公司是可以有最終解釋權的。

基本上,五險壹金的繳納基數是員工的固定工資。只有到第二年,調整繳納基數時,才會根據上壹年的平均工資水平來重新計算繳納基數。如果公司按照壹部分固定工資+壹部分績效工資的方式簽勞動合同發工資,那麽比起全部固定工資的發放方式,公司第壹年就能少繳納壹部分五險壹金。

這個可能對於每個員工來說沒有多少,但是加起來,對於壹家公司來說就能節約下來壹筆不小的支出。這也算是公司的壹個小把戲。

總之,這種方式對員工來說其實不太劃算,如果能跟公司協商,固定工資部分還是越高越好。如果壹定要拆分成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固定工資的比例也是要越高越好。

妳好,我是資深人力資源經理,有豐富的薪酬績效管理經驗,很高興為妳回答這個關於薪酬績效的專業問題。

現在很多公司都會采取“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的工資結構,

從企業角度來說 ,壹是可以起到激勵作用,二是可以規避不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風險,三是特殊情況下降低用工成本。

從員工角度來說 ,對員工有利有弊:壹是績效完成的好,可以拿績效獎金,完成的不好,績效工資受影響;二是公司如果沒有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是侵犯員工的權益;三是要小心這是公司挖的坑。

下面我來壹壹詳細說明。

(壹)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模式可以激勵員工創造績效業績

很多公司會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將總工資的壹定比例拿出來作為績效工資,根據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等級設置績效獎金。

可見,績效工資模式采用 “胡蘿蔔加大棒” 的激勵模式,避免員工混日子,鼓勵員工追求額外的績效獎金,從而為企業持續創造良好的績效。

(二)企業可以規避不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的風險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會將固定工資人作為基本工資,這樣可以不用按全額工資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從法律上講,規避了勞動法規定的須按足額工資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的風險。企業因此可以少承擔幫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那部分的成本。

(三)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靈活處理降低人工成本

特殊情況通常指企業經營業績不佳,或者客戶環境影響比如2020年開春的這場疫情影響,企業可以以公司總體績效差為由,不發放員工績效工資這部分,從而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雖然從道義上講員工可能不能接受,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這麽做並不違法,因為企業的薪酬績效管理制度裏通常是有說明的,並且員工在入職培訓時已知曉和簽字默認同意。

(壹)幹的好可以拿額外的績效獎金,幹的不好會扣績效工資

上面舉例中,小明的例子足以說明這壹點。對於有較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的公司,員工績效完成的好,可以拿額外績效獎金;當然,如果完成的不好,績效工資會受影響。

對員工來說是壹種激勵也是壹種鞭策,為了能拿到超額的績效獎金,只能努力地完成績效考核指標。

(二)企業如果沒有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是侵犯員工的權益

如果公司只是按固定工資基數甚至是最低基本工資基數(如深圳最低工資基數是2200)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這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社會 保險法》等規定。這意味著公司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少了,這部分其實是隱性薪酬的壹部分,員工的權益受到了侵犯。

當然,如果公司仍是按全額工資基數繳納的社保公積金,說明這是有擔當的好公司,不過實際情況中這樣做的公司很少。

(三)小心這是企業挖的坑

企業實行“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的工資結構,會設置相應的固浮比。有的企業固浮比設置的不合理,就會是個大坑。浮動工資比例越大,對員工總工資的影響就越大。

有的企業設置固定工資:績效工資=6:4,還有的公司甚至是5:5或者4:6。壹個月到手能拿到多少很大壹部分取決於績效業績能完成多少。

因此,對於企業采取“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的工資結構模式,從企業的角度講,可以激勵員工,降低用工成本;從員工的角度講,不能混日子了,並且有可能影響自己的最終收入。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妳。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同學小張充分體會到了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拆分的痛苦。原來,績效工資可多可少,更可以沒有!

小張在壹家銷售公司當銷售顧問,每月工資6000元,2000元的固定工資,是底薪,4000元的績效工資。在平常時間,小張的工資都很高,每月5000元以上的工資,在我們同齡人中,他的工資是非常高的了。我們平均工資才4000元,有時候非常羨慕他。

可是,今年疫情發生以後,小張真切的體會到了績效工資的苦。受疫情的影響,小張的公司壹直處於停業狀態,沒辦法,小張也只能在家等待。可是,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卻不壹樣了。3 月 份,小張只發了2000元的基本工資。

小張不明白,就去找老板理論。老板說,咱們停工期間,只能發基本工資,也就是底薪。國家也出臺了規定,受疫情影響,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給員工發放工資。績效,不屬於固定工資,妳沒工作,沒業績,哪來的績效呢?

聽了老板的解釋,小張也是無言以對。老板說的句句在理。

公司更願意將工資分為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原因有三:

壹是激發員工積極性。 通過績效工資,老板可以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讓員工更願意工作。因為,妳幹的多,業績多,妳的績效才能多。相反,如果妳偷奸耍滑,不好好幹活,那妳的績效工資肯定會低。

二是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通常,公司在設計績效工資的時候,都會讓員工增加收入。比如全部固定工資,老板設計工資是4000元/月,但是改為績效工資以後,老板會設置彈性考核,將員工分為好中壞三個檔次,好的績效高,肯定是會高於固定工資水平;中等,可能就是和固定工資持平;而低水平的,毫無疑問工資會低。這樣,無形中就激勵員工進步,向好的方向發展,導致員工的工資會提高。

三是節省人力資源成本。 如果全部是固定工資,那麽,不管員工幹的好壞,幹滿壹月,公司就要發放壹個月的工資。而實行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以後,員工請假,或者是沒有得到任務量,那麽他的工資水平就低了,這會讓企業節省成本。

而且,員工的五險壹金,通常是根據固定工資來繳納的。固定工資低,企業負擔的費用就少,節省了成本。

綜上所述,企業是非常喜歡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的,對企業有好處。

表面是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其實最根本最真實目的只有壹個,那就是公司為以後給妳降工資留好退路!

如果談好月薪10000元,公司和妳簽合同時,寫的也是月薪10000元,以後公司想給妳降工資,比如降到9000元,是非常困難的。

因為要改變這種固定工資,本質上相當於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公司和員工協商壹致的,否則就不能變更。給員工降工資,員工當然會有意見了,這個協商的過程就會變得無比困難,通常要溝通很久,對公司來說耗時耗力。

但給員工降工資,是公司經常要用的壹個管理手段,固定工資既然降起來這麽困難,公司當然會琢磨其他更好用的方法,於是績效工資就出爐了!

雖然大企業會有嚴格的考核規則,小公司也有裝模做樣的考核機制,看起來績效工資也是很客觀的感覺。但真相不是這樣的,真相是領導想降妳的績效,很簡單!

小王的工資是8000固定加2000績效,這2000績效到底怎麽發?公司是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的。比如如果按照業績,完成業績就發2000績效工資。想降低小王的績效工資,領導只需要給小王加點業績目標就可以了,保準小王完不成,領不到績效工資。

當然更風騷的操作,就是把績效工資再搞復雜些,比如除了業績,還要考核平時表現,流程管理等等。全體員工幾乎就沒有能全部完成這些標準的,相當於全體降工資了!

公司現在都會故意把工資組成搞得比較復雜,基本組成方式就是固定+績效+單項獎金+福利+補貼。之所以搞這麽復雜,就是為了以後方便各種降工資操作。

面試時,壹定要問清楚工資組成,如果績效工資的占比非常高,通常妳都是很難完全拿到這個績效工資的。

可能有人會說,妳這是陰謀論,績效工資的設立就是為了鼓勵積極性的,績效工資當然可以鼓勵積極性,但鼓勵積極性的方式有很多,為什麽公司不在談好的固定工資10000的基礎上,告訴妳如果做到什麽程度,額外再發妳多少錢做鼓勵呢?而非要把原來談好的10000工資分成8000+2000兩部分,明擺著就是告訴妳,妳是拿不到10000的。

-END-

壹些公司把工資拆成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比如說原來月薪是1萬,壹下子拆成基本工資8千+績效2千,很明顯,該公司這麽做,就是為了減少成本。對於這個問題,現分析如下:

由題意推測,題主所在公司,肯定受疫情影響較大,公司為了減輕生存壓力,降低成本,只得如此。

不過在我看來,公司即便如此,這也與有的中小公司,直接裁員、降薪相比,仍然要好得多。

把原來月薪1萬,該為基本工資8千,績效2千,公司也是在變相告訴員工,要想還拿1萬,就得好好幹活 多出業績。

還有壹方面就是,將來假如辭退員工,按照賠償來說,也會大大漸少。

原來是可以拿1萬月薪的,現在壹下子只能拿8千,拿2千還不壹定拿得到。這會對員工原有的生活造成壹定的影響。

以前工資多,可以大手大腳花,先出去 旅遊 就 旅遊 ,現在得節約著花。

受疫情影響,即便公司改變工資發放模式,員工雖有“不滿“,但在當前大環境不太好,好工作不好找的情況下,員工也不敢貿然辭職。

以上。

橙果來答 不是壹般公司而言幾乎是所有工資都會把工資做拆分,不僅拆分成2個,甚至有些公司還會拆分出交通補助、話費補助。那麽在職場我們需要區分什麽是績效工資、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 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這個是固定的部分,也被稱之為固定工資。

基本工資壹般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來定的。是員工工作安全感的來源。

再者,就是同壹個崗位基本工資還會有不同的級別。

績效工資是指在員工的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根據績效考核的結果,確定應當支付給員工多少工資的壹種工資制度。

設立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能夠激勵員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績效工資是將工資與業績考核結果相掛鉤的,它的理論基礎就是“以績取酬”。

1.控制成本

壹般固定工資都會以當地最低工資為標準適當提升壹點。如何控制成本就是將沒有達成業績的人僅可能薪資只在最低標準。

還有壹種情況員工各類請假,比如年假、產假,這部分都是可以通過考勤將出勤日這算的。

2.激發員工

單位把薪資拆分出來就是要利用績效工資對員工進行調控,來刺激員工的行為,通過對績優者和績劣者收入的調節,鼓勵員工追求符合企業要求的行為,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力實現企業目標。

比如公司想控制薪資總額在4000,那麽基本工資2000,績效工資2000,沒完成任務就是0,但是這樣的方式沒有限制,妳能拿到多少完全是看本事。

3.多勞多得

想要拿到更高的薪資,就需要做出習更高的成績。甚至可以在薪資制度中規定當完成率大於110%、120%是績效系數可以隨之增加。

寫在最後, 就是考慮到成本、有效激發員工、讓員工多勞多得,所以絕大多數的企業使用的都是拆分制,只要有能耐,根本不必在意底薪,而是要想辦法收獲更多的績效。

工資結構是“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最初談定的工資,沒有明確說明包含有績效工資,這其中就存在著欺騙的可能。

目前來說,幾乎絕大多數崗位工資,都是以“固定工資+績效工資”的形式在發放。

不論是“固定工資+提成”,還是“固定工資+工作表現”,它們的形式大同小異,但本質上,都是以固定工資和壹定幅度的工資(績效),作為工資的總體構成。

但是,這種 工資構成並不是說,企業在跟求職者溝通工資的時候,可以隨意地進行調配 。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跟求職者談的工資是月薪1萬,那麽就必須說明,這1萬的構成是什麽。

當企業說,這1萬是包含8000的固定工資+2000的績效工資時,必須要補充說明壹句話,也就是,2000的績效工資,根據個人的表現會有所增減。

這句話已經表明,雖然企業跟妳談的是月薪1萬,但,是實際妳的工資只是8000加上2000浮動的績效工資。

因此,這就存在某月只拿8000的情況。企業說得很明確,只要妳答應了,相當於妳就默認最少的工資是8000。

可如果,企業跟妳談的工資就是1萬,他告訴妳,每個月最少可以拿到1萬。

那麽,在實際發放工資的時候,就不能把這1萬拆分為8000的固定工資,以及2000的績效工資。

很簡單,如果妳某壹個月只拿到了8000的工資,並沒有拿到那2000的績效,妳的工資當月就不足1萬。

這就和企業在最開始,跟妳面試的時候承諾的工資是不壹致的。妳完全有理由,以此為依據,將企業欺詐的行為,告上勞動仲裁。

總之就是壹句話, 企業在跟求職者溝通薪資的時候,如果將每壹個結構都說得很清楚。那麽,雙方就是在對等的信息下,完成了這壹次面試,求職者願意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欺詐。如果企業說得非常模糊,但和求職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再來明確說明,就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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