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住宿業(自20116年10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9號起)。
2、司法鑒定咨詢行業(自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號)。
3.建築業(自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起)。
4.業(2018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7)。
5、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自2018,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7)。
上述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向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自行開具。
其他小規模納稅人本身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向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自行開具。
其他小規模納稅人本身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3%。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