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欽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與產業園區發展相關的下列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托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實施:
(壹)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
(三)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和用海審查報批;
(六)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審批;
(七)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委托管委會行使的其他行政審批。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行政審批的具體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 產業園區內公安、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征地拆遷、人防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實行屬地管理,由欽州市負責。欽州市人民政府與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同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第十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壹站式服務中心,統壹辦理產業園區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服務事務。第十壹條 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實行服務承諾制度,將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承諾事項等內容在管委會公***網站公示。第十二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應堅持產業發展優先,重點發展裝備制造、電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及新材料、生物技術、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產業準入退出機制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編制和修改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欽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同組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產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外的其他各類園區規劃,應當與欽州市相關規劃相銜接,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第十五條 自治區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單列下達產業園區用地,統籌安排耕地、林地占補指標。自治區在用海指標方面給予產業園區支持。
產業園區國有土地采取出讓、租賃方式利用的,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代表欽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出讓、租賃條件,納入欽州市土地交易平臺統壹交易,並負責資格審查工作;采取劃撥或者合作方式利用的,由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方案報欽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 產業園區應當創新投資審批制度,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商事登記制度,探索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第十七條 產業園區實行特殊的財政管理體制,建立便於管理的稅收征管機制,創造有利於產業園區發展的財稅環境。第十八條 產業園區實施國家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政策,創新拓展人民幣回流機制,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探索符合產業園區涉外經濟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