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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經歷了哪些演變?

1949年,首屆全國稅務會議通過了統壹全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辦法。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置14種稅收,其中涉及對所得征稅的有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稅和薪金報酬所得稅等三種稅收。

改革開放以後,為適應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人才,以及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根據黨中央統壹部署,稅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計劃期間逐步推開。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0%~40%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壹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後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與《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中華人民***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整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標誌著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改革向著法制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從此內、外資企業實行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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