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擴展資料:
人行前身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壹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蘇維埃***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壹直到中華人民***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
創建初期
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1948至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並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石家莊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壹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壹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著手建立統壹的國家銀行體系:壹是建立獨立統壹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遊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壹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款、放款、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國家經濟建設做準備。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壹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了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除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壹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壹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