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射箭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射箭協會(簡稱CAA)。
第二條中國射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全國性體育協會,是在相應國際射箭組織中代表中國的唯壹合法組織。
本協會聯合全國開展射箭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專業射箭社會組織,是發展體育事業,開展全民健身和競技體育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射箭工作者、愛好者和運動員,在全國普及射箭運動,充分發揮射箭運動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積極攀登世界高峰,為國爭光。發展與各國各地區射箭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促進國際射箭運動的發展。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社會公德。
我們將尊重國際射箭聯合會的章程,遵守國際射箭比賽規則和射箭比賽規則。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在北京市石景山區福田寺甲3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a)在全國鼓勵和發展射箭運動。
(2)研究制定全國射箭發展規劃和管理條例。
(三)組織地區性、全國性和國際性射箭比賽。
(四)制定全國射箭比賽的規則和法律,制定裁判員等級標準,向國際射箭聯合會推薦國際裁判員。
(五)負責選拔和組織國家隊,提高射箭水平,參加國際射箭比賽,攀登世界高峰。
(六)培訓射箭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並辦理註冊手續。推薦教練到國內外講學授課,推薦裁判參加國內外比賽。
(七)制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審定國家紀錄,辦理申報手續。
(八)組織射箭科學研究,編寫和審定射箭教材及相關資料,鑒定和推薦專用器材。
(九)組織射箭新聞宣傳,促進射箭運動的廣泛開展。
(十)與國際箭聯、亞洲箭聯等國際組織保持聯系與合作,增進國際射箭友好關系。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成員為各省市射箭協會、各行業系統體育組織及其他業余射箭組織。向上述協會和體育組織申請批準的個人是該組織的成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熱愛射箭,我有加入的願望。
(二)積極參加中國射箭運動的教學、裁判和比賽,為發展和提高中國射箭運動做出貢獻。
(三)支持並遵守章程。
(四)在我國射箭運動發展中,在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管理等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2)中國射箭協會認可;
(3)中國射箭協會頒發的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比賽和活動,代表協會參加相關比賽和射箭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委員的選舉和罷免: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開滿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必須經委員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提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委人數不得超過65438+委員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委員會同意,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在特殊情況下,應任命壹名顧問,其資格和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1998年6月6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