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銷售加油卡、加油券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銷售加油卡、加油券時,應當按照預收賬款的方式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征收價值 附加稅。預售單位在銷售加油卡或加油券時可開具普通發票。
3,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持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應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的返還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券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清油費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券銷售成品油的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預售銷售單位單位以實際結算的油款為準。
銷售者、提供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對外業務收款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收單人、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人應當向收款人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銷售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發票單頁上是否有缺頁、錯字、發票監督印章或印刷不清晰等情況。發現問題,應報稅務機關處理。
2、發票全部使用後,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完整,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所有復印件壹次復印打印,內容應完全壹致。已填妥的發票不得塗改、塗改、撕毀。
3、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開具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經營活動發生並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得開具發票。
5、賣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代為開具發票。
6、銷售者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時,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制作的機外發票。發出的存根根據序號綁定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