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設為A、B、C、D四級。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
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
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其中,納稅信用信息範圍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基本信息有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經營信息和特別設置的人員信息。
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主要指從質檢、環保、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取得納稅人的最優記錄和最差信用記錄。目前這部分信息只記錄不參與評價。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和稅務稽查信息。這些信息細化為95個評價指標。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目前,有納稅人銀行賬戶設置數大於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數小於增值稅進項申請抵扣數等4個指標參與評價,後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評價指標。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直接判級適用於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