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采用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第二十七條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公開招標,具體金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