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和國 企業所得稅 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兩法”合並後, 外資企業 將失去部分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將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如降低稅率、擴大扣除範圍等。筆者通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來分析新稅法與現行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 納稅 年度結轉扣除。” 現行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對於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支出,現行稅法規定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 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壹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 營業收入 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5]21號)規定,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符合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壹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可以向後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根據上述政策,下文舉例說明新稅法與現行稅法下廣告費在稅前列支方面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例:某內資企業2006年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期發生的廣告費為200萬元。現行稅法規定(除特殊企業)可扣除廣告費為20萬元(1000萬元×2%),可扣除業務宣傳費為5萬元(1000萬元×5‰),合計25萬元(20萬元+5萬元):“兩法”合並後,則其當年可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萬元(1000萬元×15%)。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多扣除125萬元(150萬元-25萬元)。特殊行業亦可同理比較。 如果上例中的企業為外資企業,現行稅法規定廣告費可全額扣除,即可扣除200萬元:“兩法”合並後,則當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萬元(1000萬元×15%)。新稅法比現行稅法少扣除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對內資企業來說,新稅法比現行稅法更優惠;而對外資企業來說,現行稅法則比新稅法更優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