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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案,從內部控制的角度看?

壹、控制環境失效

企業內部控制環境決定了其他控制要素能否發揮作用,是內部控制其他因素發揮作用的基礎,直接影響企業內部控制的實施,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核心。曹事件是內部治理結構嚴重缺陷和外部治理幹預不力造成的。

第二,信息系統失真

曹(新加坡)做假賬欺騙上級。新加坡當地監管當局也沒有發現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還被評為新加坡最透明的上市公司。這麽大的漏洞,被陳九霖做假賬掩蓋了這麽久,事情發生得毫無征兆。

第三,管理失控,監管形同虛設。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團資產與財務管理部部長從未審閱過該公司的年度報告。而內部審計通常形同虛設,這種監督等於沒有。在經營過程中,內部控制失效,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模糊,缺乏必要的內部審計,從而形成了曹的悲劇。

2005年6月9日,陳九霖等5名中航油(新加坡)高官被正式起訴。陳九霖面臨15項指控,包括發布虛假消息、偽造文件和涉嫌內幕交易,最高刑罰為94年監禁和25萬新元罰款。幾天後,陳九霖在籌集了200萬新元(約合654.38美元+20萬)後被保釋。

2.2006年3月15日,陳九霖在新加坡法庭承認6項罪名,包括2004年串謀詐騙德意誌銀行、偽造財務文件、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從事內幕交易、未能及時向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披露公司蒙受巨額虧損等。3月21日,新加坡初級法院判處陳九霖,陳九霖必須服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3.5萬新元。

3.2007年2月6日,中國國資委公布了對中航油事件的處理決定:中航油原總經理焦長斌被責令辭職,中航油原副總經理、中航油總經理陳九霖被“雙開”。新任命的曹集團黨委書記孫立接任總經理壹職。在加入曹集團之前,孫立擔任中國石化銷售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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