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在春秋時期是比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壹,他們主張法治,喜歡社會在維護私有制的觀念中向前發展,他們以為,社會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擁有良好的秩序,社會才能在穩定的環境中向前發展,因此,法家總是推崇法律的至高無上,認為社會就必須要有嚴厲的法律,違法必糾,做到法律的絕對權威,即今天的人們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因為法家的思想觀念是維護私有制已經形成的社會,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這樣,就必然已經迎合了統治階級的心理需要,當然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喜歡,法家因此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占具了統治地位,統治階級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喜歡講儒家思想的“仁政”,以達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維護他們的統治和利益的同時,更喜歡法治,因此,實際上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總是以法律來維護他們的利益。
實際上,法制從來就是階級社會的有效統治工具,奴隸社會如此,封建社會如此,資本主義社會當然更如此。可見,法律是階級社會的必然產物,是階級社會的重要標誌之壹,目的就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利益。
春秋戰國時期的壹些法家思想家:
商鞅:商鞅原名衛鞅,春秋衛國人;應該說,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觀念的思想家,奴隸社會雖然進行法制,但從來不向人民解釋為什麽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現,向人們闡述了法家為什麽要提倡法制;當時,商鞅在衛國並不得誌,因此,他最終離開了衛國而到秦國,在壹些機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並向秦穆公闡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執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點是,用簡單的事例向人們灌輸他的思想,並逐漸健全了秦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軍隊管理體制,其保甲制使秦國達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國的農民平時作農業,戰時則成為士兵,實際就是現在的義務兵役制,所以,秦國得到了強大的機會,最後,統壹六國,建立了第壹個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門賞金的事例就相當簡單,為了顯示秦國國君和他的誠信,他在城門立了壹木,任誰只要移卻了此木到另壹城門,就賞千金,終於有人嘗試,他就真賞了千金,從此,商鞅的法制觀念深入人心,贏得了秦國人的尊重。
韓非子:韓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遠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韓非本是韓國的王族貴人,但是,他的思想卻偏偏無法在當時的韓國實現,其中的原因當然復雜,韓非在流落到秦國時,向秦國國君闡述了他的法制理念,並詳細地為秦國制訂了壹整套的法律法規,秦國國君雖然沒有重用韓非子,但是,卻采納了他的思想和觀念;因為,秦國自商鞅以來,歷代都重視法制手段,比如,範睢,呂不韋、李斯等,他們都順勢而為,尊重了秦國的實際,都推崇法制觀念的。
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為重要的壹環,正是李斯的出現,使得法家思想真正開始走上統治地位;李斯是戰國末期秦國的思想家,他原是呂不韋的門人,在呂氏的幫助下,漸漸走到了秦國國君秦贏政的面前,成為宰相,在他的影響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並制訂了壹系列的法律體系,最後,秦始皇終於完全了秦國吞滅六國的壯舉。
應該說,法家思想在社會的進步中有壹些積極影響,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家思想消極負面的壹面,法家思想雖然提倡社會的有序性,但是,更註重的是階級統治,是徹底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更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當前,我國的社會,同樣是法制的社會,有些人也喜歡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在於法律是否真正有效,是否真正為人民服務,我們常常看到,我國的法律幾乎是形同虛設的,許多領導幹部根本是沒有法制觀念和意識的,他們常常把自己與法律對立起來,以為自己應該在法律的約束外,他們常常以權代法,無視於法律的重要,比如,有些人的兒子,搞官倒,把國家、社會和人民的財產偷跑到國外去了,法律對他們有效嗎?難道,社會主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也是官僚資產階級的附屬品嗎?
所以,法律在當代社會雖然是必要的,但是,壹個國家真正要搞好,還不在於法律,恰恰在於人們的思想,只有用先進思想的引導人們,使人民真正有正確的是非曲直觀念,才會有良好的社會風氣,使得法律真正能夠執行起來。說到底,法律只是強制手段,而思想的先進,才是壹個社會的最終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