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業務的判定標準為個人從事應稅項目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2.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和調整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1)月銷售額5000-20000元的貨物;(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換句話說,妳是哪裏的,妳也要去地稅局問問妳當地的起征點是多少。國家規定商品銷售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所以,如果月銷售額低於5000元,在任何地方都會被認為是零星的小額交易。但月銷售額在5000-20000元之間,不同地區不壹樣。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起征點。
3.每個人都應該註意:
如果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那麽就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也不需要取得發票來支付個人從事零星小額業務的費用。這個其實影響最大,因為這種情況在企業經常發生,比如公司電腦壞了,妳找維修師傅修50塊錢,不可能找別人要發票。妳在公司食堂買菜,指望雜貨店的小姐給妳開發票嗎?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