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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問題

(1)銷售金銀首飾100000元,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盒收入1500元。

(2)接受消費者委托加工金項鏈兩條,收到黃金價值3000元,同時收到加工費500元,同類金項鏈單位售價2000元,當月加工完備並將加工好的項鏈交還委托人。

(3)將金銀首飾與外購鍍金首飾組成成套消費品對外零售,取得銷售收入50000元。

(4)將金手鐲500克,進價每克140元,用於對外饋贈。

(5)銷售包金戒指200克,售價每克30元。

(6)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稅售價每克160元)從消費者手中換回足金舊戒指100克,作價15200元,找回價款800元。

(二)要求

上述價格除以舊換新找回價款含稅外,均不含增值稅,本月無進項稅額,上期無增值稅留抵稅款,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本月金店應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各是多少?(金銀首飾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稅率為5%)

(三)解答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500)×17%=17255(元)

應納消費稅=(100000+1500)×5%=5075(元)

(2)受托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當期同類首飾的售價計算消費稅。如無同類售價,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企業取得的加工勞務收入應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17%=85(元)

應納消費稅=2000×2×5%=200(元)

(3)銷售鍍金首飾免征消費稅,但當金銀首飾與鍍金首飾組成成套消費品零售時,應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

應納消費稅=50000×5%=2500(元)

(4)將金銀首飾對外饋贈按“視同銷售”業務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78105.26×17%=13277.89(元)

應納消費稅=78105.26×5%=3905.26(元)

(5)銷售包金戒指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不屬於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征稅範圍,故不征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30×17%=1020(元)

(6)關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兩次發文進行明確。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財稅字[1996]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是壹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元)

應納消費稅=800÷(1+17%)×5%=34.19(元)

綜上,本月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17255+85+8500+13277.89+1020+116.24)-0

=40254.13(元)

本月應納消費稅=5075+200+2500+3905.26+34.19=11714.45(元)

解題指導:

此題是關於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綜合性計算題。由於金銀首飾在征收消費稅時不同於其他應稅消費品,因此,在解題時應註意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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