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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減半征收政策

壹.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二.適用範圍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個體戶減半征收主要適用年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享受。

三.辦理時間

個體戶減半征收政策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與經營所得預繳時均可享受,預繳申報時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

四.計算方式

個體戶計算減免稅額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無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①應納稅所得額_100萬元的部分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50%)

②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的部分

減免稅額=(100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50%)= (1000000×35%-65500)×(1-50%)=142250。

2、同時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①應納稅所得額_100萬元的部分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他政策減免稅額)×(1-50%)

②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的部分

減免稅額=(100萬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50%)= (1000000×35%-65500)×(1-50%)=142250。

3、多處取得經營所得:

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應當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壹、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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