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間就是印花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在境內書立或領受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繳納方式
1、應稅憑證貼花納稅
由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壹次性貼足印花稅票繳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要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粘貼使用印花稅票納稅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2、大額稅額開票征收
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
3、頻繁業務匯總申報
同壹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
4、難以計算的依法核定
納稅人不能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四、印花稅申報期限
1、壹般憑證即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2、資金賬簿按年計繳.
3、匯總繳納按月申報.
4、國外合同使用貼花.如果合同國外簽訂國內使用應貼花.貼花納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合同在國內使用的當天;匯總申報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是匯總登記的次月15日內.
5、核定征收按月(季)申報.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壹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壹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印花稅常見問題
1、網上銷售貨物,電子訂單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印花稅金額不確定的合同,如何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相關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3、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所立合同需要貼花嗎?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二條規定:至於壹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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