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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為異常可以註銷嗎?

不,在取消之前,您需要移出業務例外列表。

註銷步驟

清算

公司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必須依法進行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處理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的清算,不論其性質如何,均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成立清算組。

2.進行清算。

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未了結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余財產,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清算費用、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付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結束清算工作。

清算完成後,可以進行註銷。

註冊

在註銷過程中,公司需要到以下七個部門或機構註銷相應的賬戶:

1.社保局: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社保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社保賬戶。

稅務局:檢查是否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費用,然後註銷公司的國稅和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要在報紙上自行刊登,宣布公司即將註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備案註銷,註銷營業執照。

5.開戶銀行:註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基本銀行賬戶和其他賬戶。

6.質監局:去質監局註銷公司的證照,比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註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本身可以不上交)。

擴展數據:

根據《異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目錄: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是否列入的決定,並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入企業公共信息。

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六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年年度報告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書面履行公示義務。

企業在責令期限內未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核實企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無法通過註冊地或者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件與企業聯系。兩次郵寄到企業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人簽收的,視為無法通過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不得少於15天,且不得超過30天。

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二條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三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更正其公布的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可以通過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並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期滿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

3年期滿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企業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確有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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