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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稅務人員應該依法征稅,這既是壹種權利,也是壹種義務,是稅務人員必須履行的職責。國家稅收的征管工作,具體地落到稅務人員身上,責任重大。若稅務人員不能將應征的稅款征收入庫,必然使國家遭受損失,稅務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稅務人員未認真核查納稅人的應稅收入、所得,計算錯誤,漏管稅源戶等,有的情況下是相互勾結,徇私情,稅務人員放縱偷、騙稅,有的情況是工作馬虎,不認真執法。不論是哪種情況,只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及濫用職權造成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第二款所說的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指稅務人員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事宜。如故意不及時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發售發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的稅款、處以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不開付完稅憑證、收據;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不開付清單等。對此,依照本條規定,應當將其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本條第三款規定,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是指稅務人員為掩蓋違法違紀事實,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的控告人、檢舉人采取刁難、嚇阻甚至陷害等手段,使控告人、檢舉人人格或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依照本條規定,對稅務人員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四款規定,是針對有些單位或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農業稅應納稅額,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情況發生而作出的處罰規定,在法律中增加這壹規範,是為了依法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發生這種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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