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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1998規定我國實行什麽兵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兵役法》1998修訂後,規定我國兵役制度采用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修訂。

1998 65438+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 65438+2月29日)。

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條款進行了修訂,增加了3個新條款。新兵役法刪除了原兵役法中“義務兵役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三軍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改為兩年。超期服役的規定取消了。

擴展數據: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調整:

1,1955年7月3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了義務兵役制,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了大量人才,有效提高了預備役部隊素質。

2.65438+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與誌願兵、民兵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3.1998 12.29、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刪除了“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縮短了義務兵服役期限,改革了誌願兵現役制度,完善了預備役制度。

4.2008-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調整征兵主體,由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調整為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百度百科-中國兵役制度

人民網-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兵役制度的四次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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