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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固定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適用不同稅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其單位項目確定適用稅率。稅目稅率按照本條例所附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整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未列明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5%。

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的零稅率外,更新改造投資的稅率為10%。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由國務院定期調整。第四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際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的投資額為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額。第五條投資方向調節稅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投資實際完成情況結算,多退少補;項目完成後,按照實際完成的全部投資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納稅人按照年度計劃投資壹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當年9月底前分期繳納應納稅款。第六條納稅人在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應將項目的投資方向調節稅,計入項目總投資,進行項目的經濟財務評價。但是,稅金不作為設計、施工和其他費用的基數。第七條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減免。第八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應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評估和納稅申報手續。第九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實行統壹計劃管理和投資許可相結合的源頭控制方式: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匯總本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經同級稅務機關核定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的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後,由計劃部門下達。

(二)納稅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前,應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手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專用繳款書劃撥應納稅款。

(3)計劃部門憑完稅證明發放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許可證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撥款和貸款手續。第十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代扣代繳。第十壹條對計劃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稅務機關除適用稅率外,可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但零稅率的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計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以更新改造名義進行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基本建設投資的稅目和稅率,分兩次征稅。但適用零稅率的投資項目,由計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置。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本條例規定納稅的,計委(計經委)應當取消預備項目立項,不得安排新開工項目開工。對續建項目,取消年度投資計劃規模,吊銷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貸款和撥款。

計劃、銀行等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納稅人偷稅漏稅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三條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第十四條本條例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

國家禁止投資的開發項目不適用本條例。計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另行處理。國家禁止發展項目目錄由國務院定期調整。第十五條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辦法另行制定。

對按照國家規定未納入計劃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投資額在5萬元以下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和減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由計劃部門統壹發放和管理。投資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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