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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原處理決定重新審議,並依法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裁決的法律制度。它是及時、正確解決稅務糾紛的壹種有效手段,對於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指直接承受稅收征收管理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行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的當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以有權申請復議的人的名義進行,否則將是無效行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出申請,有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並、分立或者終止的,依法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申請;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結清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縣以上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作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具體辦理復議事項。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後,應當在5日之內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對於符合規定者,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並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征稅或違章處理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

對於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後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若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終局裁決;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委托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同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應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法定申請復議範圍;屬於法定復議機關管轄;不服征稅行為申請復議的,在提出復議申請前已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全部符合上述條件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才予以受理。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並書面告之理由。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個人收集證據。

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復議機關在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提出意見,經過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可以壹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時候,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予以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沒有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過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申請復議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如下程序處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對有關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在60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有關稅務爭議方面的訴訟,是行政訴訟,不論其是否經過復議程序,都按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機關自己依法強制執行,應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按照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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