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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釋義 本條是對稅務登記證件使用管理的規定。

壹、稅務登記證件是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各級稅務機關核發,表明納稅人已經履行稅務登記義務的書面證明。

根據本條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載明納稅人名稱、住所、經營地點、統壹代碼、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期限和證件有效期限等登記事項。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退稅、領購發票、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辦理的其他稅務事項,必須持有並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二、稅務登記證件作為納稅人履行稅務登記義務的證明,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和保管;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懸掛;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應當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亮證經營,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查驗。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轉借,是指納稅人有償或者無償地將稅務機關核發給其專屬使用的稅務登記證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塗改,是指納稅人利用化學制劑塗改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抹去或者改寫稅務登記證件載明的登記事項的行為。損毀,是指納稅人采用塗抹、刻劃、水洗、燒烤及其他破壞性手段,使稅務登記證件破損,難以辨認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納稅人以營利為目的,將稅務登記證件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偽造,是指納稅人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領取稅務登記證件,而仿造稅務登記證件,以假充真的行為。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國家關於稅務登記證件使用管理的規定,不僅破壞稅收征收管理秩序,同時,也為不法分子偷騙稅款提供了方便,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對納稅人不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三、為了加強對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管理,目前,國家對稅務登記實行定期驗證和更換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納稅人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公開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經稅務機關核準後,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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