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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修訂)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總額,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購買貨物或者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並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采用簡易方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的構成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成分應納稅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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