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根據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稅收優惠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說的經濟特區,是指依法設立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所說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七十條 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說的沿海經濟開放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縣、區。
第七十壹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說的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限於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規定的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說的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限於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第七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壹)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築業;
(八)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九)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十)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