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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是什麽

這是中國制定的第壹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十八條 根據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稅收優惠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說的經濟特區,是指依法設立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所說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七十條 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說的沿海經濟開放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縣、區。

第七十壹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說的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限於稅法第七條第壹款所規定的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說的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僅限於稅法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第七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壹)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築業;

(八)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九)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十)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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