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關處理的案件包括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對復議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和對海關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其特點與其他種類案件不同,這些特點決定了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這樣規定主要是從案件重大復雜角度出發的。同時也考慮到這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壹定的困難。壹般來說,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比較復雜,其涉及的方面和範圍比較大,案件的審理的結果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也比較大,形成案件後對人民法院審理的難度較大。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