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第三條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第五條市、縣(市)、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外經貿、科技、鄉鎮企業、監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檢舉、揭發損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七條非公有制企業對其全部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轉移、沒收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第八條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享有註冊字號和字號的專用權;
(二)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自主決定其生產經營方式、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等事項;
(三)在履行協議的前提下,依法對被並購企業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四)有權以自有資產在國內外投資興辦企業,並可以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與其他企業合作;可以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承包、租賃、購買或兼並國有、集體或其他企業;
(五)依法與員工簽訂、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用工條件、形式、數量和工資分配方式;
(六)在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七)依法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申請馳名、著名商標;
(八)參加有關先進評比和榮譽稱號評定;
(九)申報國家科研項目和開發項目;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九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第十條非公有制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經營出口產品,開展對外貿易業務。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有關行政部門在經營進出口業務時,應當為其辦理各種手續。第十壹條非公有制企業有權興辦、生產和經營國家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商品。第十二條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其合法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非公有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拆除其合法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時,應當依法給予安置和補償。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登記、許可和年檢,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
非公有制企業的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扣繳或者吊銷。第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進行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借檢查之機索取和收受賄賂。
對非公有制企業涉嫌違法行為的檢查應依法進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公有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河南省行政執法證。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非公有制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第十六條非公有制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建立監督制度,實行“收費許可證”和“繳費登記卡”制度,並逐步實行“明卡收費”。
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部門無權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和收費依據,並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繳費登記卡》和《收費明白卡》由物價部門統壹制作,免費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