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中國家以中國為例,發達國家以美國為例。兩者稅制結構的主體不同、中國的征管方式較美國比較落後。
稅制結構亦稱“稅制體系”。稅收制度整體內部的分類、層次、構成、比例以及相互關系的總和。它是社會經濟制度及其變化在稅收領域中的反映,是社會經濟現象在稅收制度上的具體體現。壹般地說,稅制結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稅制中稅收分類及構成。
(2)稅類中稅種的布局及構成。即每壹類稅中由哪些稅種構成,哪壹種或哪幾個稅種為主,相互之間如何配合等。
(3)稅制要素(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等)構成的選擇和設置。
(4)征管層次和地區、部門間的稅類、稅種組合和協調。
美中兩國都是復稅制模式,但美國是以所得稅(直接稅)為主體,我國則以流轉稅(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其差異的主要原因在於:美國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是實行鼓勵競爭及自由貿易政策的要求;是緩和社會各階層矛盾的要求;是調節控制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之間矛盾的要求。
另外,無論從廣度與深度上,我國稅收的宏觀調節與美國相比都有很大差距。從微觀方面看,美國對企業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稅稅率,而中國大多采用減免優惠來進行調節。美國的調低稅率是稅收本身的操作,有利於維護稅收的規範性,中國的減免稅方式更多的是壹種行政上的操作,對市場經濟運行會起壹定的扭曲作用,會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這也是目前我國所得稅制不完善、不規範的原因之壹。
與美國相比,我國的稅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稅收征管的方式還比較落後,自行申報納稅與計算機服務管理不普遍;稅務代理制還有待規範和完善;稅收執法不嚴,越權減免和地方政府幹預稅收執法現象還普遍存在;稅務監督不力,收效不大。通過對中美兩國稅制主要方面的比較,有以下啟示:稅制改革與建設中主體稅的選擇問題;改革稅收的調控方式,提高稅收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稅收征管模式,改進稅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堅持以法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