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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條例

第壹條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株洲市人民政府負責天元區、蘆淞區、荷塘區、石峰區(以下簡稱城市四區)和雲龍示範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各縣(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株洲市房產管理局為我市城市四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四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負責對各縣(市)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雲龍示範區國土建設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雲龍示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株洲市房產管理局下設株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處,負責城市四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株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處在我市城市四區分別設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擔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為當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加強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協調和組織工作,並根據本區房屋征收實際情況,及時建設、籌集產權調換安置用房。

第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建設、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 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應當符合《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確定擬征收範圍,審查擬征收範圍內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並出具書面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 征收範圍確定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30日內組織規劃、國土、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並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壹條 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建設、維穩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研究論證,並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報本級政府審核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征求公眾意見後,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匯總後,報請本級政府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提交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到500戶以上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並存儲到征收部門設立的征收補償費用專項賬戶,專款用於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將決定在征收範圍內張貼公布。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及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決定公告後7日內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征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由房屋征收部門轉交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應嚴格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征收與補償工作,嚴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禁違反規定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嚴禁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嚴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壹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除強制拆遷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外,其他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條例》施行後新啟動的項目,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在我省的實施細則頒布前,房屋征收的相關補償標準參照《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株政發〔2010〕38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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