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強化工作紀律,維護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提高黨員幹部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覺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促進我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東省紀委關於黨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給予紀律處分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要帶頭自覺執行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帶頭落實節育措施,實行計劃生育。對違反黨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黨員幹部,要根據其情節和後果,給予必要的黨政紀處分。
第二條* * *違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生育黨員,超計劃生育壹個子女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超計劃生育有兩個及以上孩子的,開除黨籍,為政府工作的,開除黨籍。
第三條黨員幹部縱容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不正當手段參與早婚、計劃外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條黨員幹部包庇、縱容他人計劃外懷孕,造成違法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也就是政府工作人員停薪留職壹年,情節嚴重的,予以清退。
第五條從事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為計劃生育對象出具虛假證明,實施假引產、假結紮、假節育手術,或者非法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取出宮內節育器、實施輸精管結紮術、輸卵管復通術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清退。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出具假證明、假鑒定、濫發生育證明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職務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者清退處分。對懷孕檢查不嚴或營私舞弊,造成違法生育的,給予停職停薪直至返崗。
第六條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違法生育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嚴重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第七條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征收社會撫養費。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嚴禁擠占、挪用和貪汙社會撫養費。
嚴格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任何人不得降低或提高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否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造成影響的,依據《中共* * *山東省紀委關於* * *黨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和公務員法的紀律處分的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八條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錄用職工,本人或家屬未按計生辦要求按時參加健康檢查,兩次體檢未到站的,停發工資,壹個月後未到站體檢的,直接辭退。不按要求落實相應節育措施,不辦理手冊、生育證的,從逾期三個月起直至落實工資。計劃外懷孕不終止妊娠,造成違法生育的,按第二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辭退或者開除。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黨員是指其黨組織屬於本鎮管理的所有黨員;幹部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由村依法選舉或者任命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機關人員是指到鎮上上班的人員和雙管部門的人員。
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