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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殘疾人,是指盲、聾、啞和其他殘疾的人。

視力、聽力語言、智力、肢體和精神殘疾的評定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殘疾預防知識,根據遺傳、疾病、災害、事故、環境汙染等殘疾原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四條根據憲法和法律,保障殘疾人享有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和教育權利。

殘疾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禁止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殘疾人。第五條關心、幫助和保護殘疾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事業,組織各種關心和幫助殘疾人的活動,樹立助殘助殘的社會新風尚。

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天是本市助殘日。第六條殘疾人應當發揚自強自立的精神,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第七條市、區縣民政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和殘疾人保障的監督檢查。

勞動、教育、文化、衛生、工商、財政、稅務、城建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殘疾人保障的規定。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是代表殘疾人利益的事業單位,在同級民政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興辦殘疾人事業、熱心為殘疾人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自強不息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教育和職業培訓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辦幼兒園(所、班)、智力啟蒙班、殘疾兒童聽力語言訓練康復班,開展心理康復、智力開發、行走定向、聽力語言訓練。第十條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可以適當推遲入學;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義務幫助其入學並完成學業。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盲、聾、啞、弱智學校,逐步設立殘疾人中專、技校,發展殘疾人文化和職業教育。

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應當為不能隨班就讀的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附設特殊教育班。第十壹條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招收學生,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符合錄取標準的,壹律錄取。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文化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興辦殘疾人文化學習和職業培訓學校,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學習文化和技術。鼓勵殘疾人自學。第十四條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有條件的中等和高等師範院校應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師資班,培養特殊教育工作人員。

有關單位應當對從事殘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學人員和從事聾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人員給予補貼。第三章就業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人事、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幫助達到就業年齡並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安排就業。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招收職工時,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招收壹定數量的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壹切適合殘疾人的工作都要優先招用殘疾人。第十七條市、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計劃地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

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興辦社會福利企業。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合理安排殘疾職工的工種、崗位和生產定額,保證殘疾職工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社會福利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稅或者免稅。減免稅由企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單獨保存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用於企業生產和社會福利。從事承包或租賃經營的社會福利企業,不得對承包方或承租方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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