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場所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股權、債權的歸屬以及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