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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業認定標準

法律解析: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如為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654.38+00萬元。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年度月平均額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平均額=(月初值+月末值)÷2。年平均=全年月平均之和÷年中開始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場所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股權、債權的歸屬以及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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