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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包括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豐臺區、房山區、大興區依法審理的第壹審案件,以及上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訴、抗訴案件。負責審理:管轄範圍內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第壹審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50億元,且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轄區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不服轄區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重大案件。立案庭負責立案,以及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案件的二審審理和速裁案件的審理。第壹人民法院審理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為標的物的各類民事案件,如房屋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壹、二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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