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儲備糧代儲,是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以外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第三條申請從事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後,方可從事中央儲備糧代儲業務。但是,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者緊急等特殊情況外,必須委托中央儲備糧。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分為糧食代儲資格和食用植物油代儲資格兩類。第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認定和管理。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中央儲備糧的規模和總體布局,從具備代儲資格的企業中選擇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第五條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和管理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第二章資格第六條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2)同壹庫區申請庫容2.5萬噸以上(含2.5萬噸),或庫容3000噸以上(含3000噸),倉庫(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齊全。取得委托代儲資格的企業,需在同壹庫區增設倉庫(油罐)申請資格,申請倉庫(油罐)規模不限;
(三)倉房(植物油罐)的倉儲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應當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和植物油罐區建設標準的要求,並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設施和設備;簡易儲糧設施不得申請中央儲備糧資格;
(四)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存取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條件相適應的儲存設備。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範》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選、計量、防堵、通風等設備,或者具有植物油接收、配送、油泵、計量、汙水處理、管道清洗、保溫等裝置;
(五)有壹定數量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具備檢測糧油儲存過程中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壹般具備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等保糧手段;
(七)具備糧油常規質量和儲存質量檢驗能力,具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要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獨立檢驗場所;
(八)有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靠近公路,交通便利;
(9)近兩年無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記錄,無重大及以上糧油倉儲事故,無1人以上死亡(含1人死亡)或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十)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沒有因違反財經法規受到財務、審計或稅務處罰,不存在存在重大債務風險和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或仲裁;
(十壹)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被取消資格未滿3年的,不得再次申請委托代儲資格。第七條對根據中央儲備糧布局要求確需劃定的區域,審核機關可以將第六條中的庫容要求降低到654.38+0萬噸以上(含654.38+0萬噸),將罐容要求降低到500噸以上(含500噸),進行資格審核認定。邊防、海島等特殊地區企業的審批條件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第三章資格申請和認定第八條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應當通過網上處理平臺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營業執照掃描件,國有控股企業應提交國有資本持有證明;
(二)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和其他管理技術人員接受過專業培訓的證明;
(3)庫區平面示意圖及倉庫(油罐)等設施設備照片;
(四)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掃描件。第九條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原則上每年定期進行,具體時間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有利於中央儲備糧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監督、降低中央儲備糧成本和費用的原則,根據中央儲備糧的規模、布局和儲存管理情況,開展代儲資格認定。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承儲企業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