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沒收入的處理方法如下:
1,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沒收的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2.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當銷毀的物品應當依法銷毀。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預算管理規定》第六條。
各級部門和單位的收費和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天上繳壹次;達到1000元的,立即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者私分。
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時,應使用“壹般繳款書”。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庫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辦理繳庫手續。
第八條
各級執罰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根據上壹年度的收費、罰沒收入和補貼情況,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各級部門和單位執收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收費和罰沒票據。
中央部門和執罰單位使用的收費和罰沒票據,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地方部門和單位收取和執行罰款使用的收費和罰沒票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定和印制。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票據的發放、使用、作廢和保管制度,嚴格管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