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規定不用於營業且符合國家收費文件的票據,在收費時開具。
其中,非稅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聲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2015、1開始,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收據等7種票據和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定額收據等19種定額票據,分別更換為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和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
中央財政票據統壹分為兩種。
近日,財政部印發《關於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11]46號),決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進壹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財政票據管理,大幅減少。
財政部將按照“簡並票種、統壹樣式”的原則,“以通用票據(即“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為主,專用票據為輔;以“機打票據為主,手工票據為輔”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現有中央財政票據種類,壓縮中央財政票據,規範中央財政票據規格樣式。
清理整合後,將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和其他財政票據等六類票據統壹合並為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兩類。
其中,非稅收入票據有27種,即:
(1)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
(2)中央非稅收入固定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
(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
(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
(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退庫書。
(七)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8)出入境檢驗檢疫費收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收費專用收據。
(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收據。
(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收據_PCT國際申請。
(12)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預收款。
(13)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結算。
(14)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退款。
(15)人民法院回執。
(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
(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
(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自匯專用收據。
(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
(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
(23)國家電影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說明。
(24)當場罰款收據。
(25)收取罰款收據。
(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回執)。
(27)非稅收入壹般繳款。
其他金融票據有8種,即:
(1)公益捐贈統壹賬單。
(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
(三)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壹收據。
(四)工會經費和收入專用收據。
(5)行業協會自律經濟處罰專用收據。
(6)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
(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
(8)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專用收據。
此次調整取消並合並了部分性質相同的財政票據。例如:
1.廢止《中國船級社(國際版)》票據/收據,合並《中國船級社》票據/收據;廢止產品檢驗收費票據(代開收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合並。
2.取消《邊防檢查罰款專用收據》和《邊防檢查罰款及設備專用收據》,按照罰款方式分別使用《當場罰款收據》和《代收罰款收據》。
3.廢止《中國紅十字會捐贈收據》、《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收據》、《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收據》、《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捐贈收據》四種專用捐贈票據,合並使用公益性捐贈統壹票據。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征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具體收集方法如下:
(壹)與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直接結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應考核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電網企業收取。
(二)對市場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量,以及與電網企業有結算關系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考核的專項資金,由電網企業向相關燃煤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收取,並向專員辦申報繳納。專員辦委托電網企業向相關繳款義務人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加強對電網企業征收行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三)未接入電網企業或無電費結算關系的燃煤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分攤的專項資金,由專員辦向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收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征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