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廣州市住建局印發實施《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表示,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
中心城區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30%。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10%的公***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全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於全市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後公開出讓類項目)建設總量的10%。
此外《辦法》規定,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按規定面積為85至200平方米。
租金方面,黃埔區人才住房在市場租金標準基礎上安排補貼專項資金,本科學歷基礎性人才可補貼壹半房租;南沙區人才公寓基準租金不高於市場租金標準的70%。
以下為通知全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25日
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才強市戰略,為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幹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穗字〔201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供應的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服務發展,全市統籌、屬地負責,分類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劃以及市本級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負責市本級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科技、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才公寓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和籌集管理
第六條?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區主導建設和籌集為主,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人才公寓建設。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中心城區以及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中心城區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30%。
第八條?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應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具體建設渠道如下:
(壹)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
1.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5%)。
2.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築面積的17.5%)。
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
1.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於總建築面積10%的公***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建成後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2.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向市、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市、區政府可以結合市場租金水平給予適當的補貼,政府補貼力度可根據人才公寓的數量適當增減。
(三)城市更新項目配建。
全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於全市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後公開出讓類項目)建設總量的10%。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建成後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四)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
市本級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準可用於集中建設人才公寓。具體報批程序可參照公***租賃住房報批程序執行。
(五)利用社會存量用地建設。
1.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籌資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總體框架下建設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和準入條件由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後自行制定。
2.鼓勵用人單位與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所有權人協商,通過租賃現有房源、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村鎮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行開發、運營,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人才公寓。
第九條?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上應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參與,具體籌集渠道如下:
1.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2.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征收需要後的剩余房源經市或區政府批準可以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盤活利用市場房源。可以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村民回遷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過團租方式,統籌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十條?區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發放投資補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發放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直接租賃市場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壹條?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設置多種戶型。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築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符合劃撥目錄的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但屬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項目用地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備案方式立項;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審批方式立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約定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註明用途為“人才公寓”,備註“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後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高層次人才公寓的確權,按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人才公寓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滿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設施應同步配套。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六條?人才公寓按照“歸口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供應。供應對象按照市本級、區級、用人單位分類設定。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每戶家庭在全市範圍內只能享受壹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條?市本級人才公寓向經認定的市級高層次人才,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重點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以及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供應。其中,市級高層次人才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以及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原則上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其余各類中高層次人才,原則上采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也可以采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分配對象及分配程序詳見附件)
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向區認定的人才供應。供應對象可以結合產業政策導向,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
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分配結果報項目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八條?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承租市本級人才公寓的,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且當前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九條?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實施機構確定。市本級、區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應分別報送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應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壹條?市本級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為5年。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市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
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個人繳交;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租金由用人單位統壹繳交。
第二十二條?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三條?已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租賃住房的中高層次人才,應當在辦結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租賃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條?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區應加強社區服務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人才公寓小區的黨組織、居委會建設,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水平,***建幹凈、整潔、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區。
第二十五條?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我市承租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公***服務權益。
第二十六條?市本級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承租單位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市本級人才公寓的監督管理參照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租賃住房保障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向高層次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其準入條件、戶型面積、租金、租期、確權等按照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人才公寓具體規定,並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各區應制定年度計劃,明確建設籌集數量及方式,並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穗建規字〔2019〕17號附件-市本級人才公寓分配對象及分配程序.doc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