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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收違法和失信案件的公布範圍

法律解析: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公布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壹)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院判決確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的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年月日數隱去,下同),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夥成員的姓名。(二)自然人的,應當公布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碼;(三)主要違法事實;(4)逃跑(失聯);(五)申請的相關法律依據;(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七)檢查單位的執行情況;(八)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公布其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號碼。法律依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第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院判決確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的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隱去出生日期,下同)。(二)自然人的,應當公布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碼;(三)主要違法事實;(4)逃跑(失聯);(五)申請的相關法律依據;(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七)檢查單位的執行情況;(八)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公布其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號碼。前款第壹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壹致的,應當壹並公告,並標明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涉案,否則只公布實際負責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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