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布背景
在修訂的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施行。 [1]
二、內容解讀
此次修訂切實強化了權利保障,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貫穿於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過程。事前保障知情權,規定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的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相關事由、依據、擬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事中保障異議權,及時復核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事後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請權,及時受理審核並告知審核結果。
同時,修訂還嚴格約束了執法行為,全面規範了失信主體確定、失信懲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關執法程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職權,細化失信主體確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復等環節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另外還著重解決了原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如:適當提高部分納入失信主體的違法行為涉及金額標準,做到過罰相當;適應稅收征管新形勢,將違法的稅務代理人、協助偷騙稅的相關當事人等納入失信主體。
法律依據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壹規範、審慎適當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