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理辦法的適用範圍與目的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適用於各級稅務機關對涉及稅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案情復雜或有其他重大情形的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該辦法的出臺,旨在規範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防止稅務機關濫用職權,確保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審理程序的規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詳細規定了審理程序的各個環節,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理、聽證、決定等環節。在審理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當事人在稅務案件審理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權利。同時,當事人也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審理結果的法律效力與監督
稅務機關依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作出的審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並執行。對於不服審理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稅務機關內部也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對審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審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51號令》是我國稅務系統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法規,通過明確審理程序、保障當事人權益、確保審理結果的法律效力等措施,促進了稅務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稅務機關和當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同維護稅務法治的權威和尊嚴。
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註重聽取各方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