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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房產稅 政策

重慶房產稅政策如下:

1、從價計征: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1.2%;

2、從租計征: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征收標準為: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稅收特點如下: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征收範圍:稱房產稅“課稅範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遊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壹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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