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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1月征期延長!
稅局明確:2023年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6日。企業納稅人要合理安排時間,按時完成納稅申報!壹、征期1-16日
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按季)、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按季)、煙葉稅(按月)、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征期1-31日
房產稅(從價計征,按年)、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車船稅(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報納稅期限明確了!02
1月征期優惠政策提醒
另外,預繳第四季度稅費時,1月征期優惠政策提醒:
壹、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
2、減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間繼續延長至至2022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如下:二、工會經費全額返還
劃重點!!
1、小微企業2022年全額返還工會經費支持政策順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支持政策!
2、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
此處小微企業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包括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具體如下表所示。3、全額返還≠不繳納
小微企業享受2022年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的,依據2021年認定數據。三、高新技術企業新購進設備壹次性扣除並加計扣除100%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壹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也就是說,假設某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花費100萬新購進設備、器具,那麽,在當年匯繳時,可以按照200萬在稅前壹次性扣除。四、制造業中小微企業部分緩繳稅費1月將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緩繳納稅50%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後繼續延長4個月。註意!!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於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稅費緩繳期限已到期,納稅人按規定應在2022年8月繳納入庫,不適用本《公告》。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具體延長申報圖示:
(1)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的,在延長9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3個月; (2)延緩繳納2022年第壹、二季度部分稅費的,在延長6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0個月。03
增值稅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稅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稅率和稅收優惠方面,繼續維持現行方案不變: 1、稅率方面,草案維持現行13%、9%、6%三檔稅率不變。 (1)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2)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稅率為9%; (3)銷售其他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6%。 2、稅收優惠方面,草案維持現行稅收優惠項目不變,並規定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應稅交易的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3、另外,增值稅法(草案)相對於暫行條例,這些重點變化企業需要明確:變化壹:增值稅提升至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把增值稅這壹稅種上升至法律層次。並且單獨用壹個條款來明確了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應稅交易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變化二:告別“勞務”壹詞
根據草案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原條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出現在內。 在草案第七條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可見,“勞務”已歸入“服務”之中。變化三:明確了4項“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情形
(壹)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除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另有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三)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變化四:視同銷售僅保留4項(其中1條為兜底條款)
草案中,視同銷售僅保留4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贈與貨物; (3)單位和個人贈與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產品;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目前的“代銷”、“移送”、“用於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並且,關於贈送,也未提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除外”。 但是註意這裏並不是說上述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了,而是不視同銷售,換句話說,上述行為就是“銷售行為”,自然不是“視同銷售”。變化五:新增不征稅項目
關於不征稅項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補償”。並明確“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變化六:明確征收率為3%,未體現5%
草案明確了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於現行不動產適用的征收率5%並沒有在立法中體現。且未提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完整的增值稅法(草案)全文及其變化細則,請關註次條內容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