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推進制度建設的工作要求,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自6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件:《重慶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五月12
附件
重慶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市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規範公務差旅行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531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直屬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機關、工商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城市(含市轄區、縣)之間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出差所在地的交通費。
第四條市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按照先預算後支出的原則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市財政局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消費水平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六條市間交通費是指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外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往返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運輸水平見下表:
交通
工具
等級
火車
(包括高鐵、動車、軟座全列車)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運輸工具(不包括。
租車)
部長級和同等級別人員
火車軟座(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所有帶軟座的列車壹等軟座。
頭等艙
頭等艙
憑證報銷
局級及同等職位人員
火車軟座(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壹等座,所有軟座列車壹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位
憑證報銷
剩余人員
火車硬座(硬座和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所有軟座列車二等座。
平庸的
經濟艙位
憑證報銷
部長級或同等級別官員出差時,因工作需要,可由壹人陪同乘坐同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當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應當在不影響公務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和專線運輸費可憑單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出行的,可以為每次出行購買壹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凡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再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壹條住宿費是指市政府工作人員在賓館(含酒店、招待所,下同)住宿期間發生的租賃費。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制定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物價、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籌研究審核並按程序報批,作為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限額標準執行;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在本市出差,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區縣(自治縣)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提高壹定比例,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下達。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住普通套房,局級及以下職務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並按照出差時限及時辦理退房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開支,節約開支。
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市政府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制定夥食補貼標準。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物價、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當地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餐等標準,提出夥食補助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籌研究審核,按程序報批,作為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第十七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規定標準使用。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到市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有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執行(見附表);到本市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旅遊,錯時壹次性使用早餐、午餐、晚餐,補貼標準分別為10元、45元、45元;出差到市內其他區縣的,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夥食補助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支付夥食費。
第五章出差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差旅費是指市政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目的地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市外的交通費,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標準每人每天80元支付;到市內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出差的交通費,主要通過據實報銷解決;到市內其他區縣出差的交通費按標準分類包幹使用,其中:到區縣(自治縣)市區出差每人每天40元,到鄉鎮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復報銷。
出差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派出,不再報銷差旅費;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交通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級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其他單位和個人轉嫁或者攤派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旅途中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出差差旅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出差結束後,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都是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的。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出差費用或超出範圍和標準的費用。
第七章監督和問責
第二十六條市直機關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負責本單位的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和規模控制,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壹級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市級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及相關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機關差旅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3)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屬單位、企業等單位和個人轉嫁或攤派差旅費的現象;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任何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違規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觀光和非工作訪問,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移或者分攤差旅費;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違法資金,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按規定報其所在單位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由主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交通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由主辦單位按規定支付,所在單位不再報銷;往返會議和培訓場所的差旅費由單位報銷。
第三十壹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級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研究建立節約差旅費獎勵管理辦法。垂直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系統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渝財行〔2007〕10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