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提前準備材料。
房地產企業首先要了解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概念,必須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和需要準備的清算材料。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對房地產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行為。參照我國稅法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是所有房地產項目均已竣工並全部售出;第二,項目雖未完成,但整個項目已經轉讓;三是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此外,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結清土地增值稅:壹是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實用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實用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自用的;二是取得銷售許可證,但三年內未完全出售的房產;三是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但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四是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提前準備並報送清算資料。主要包括:
1,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鑒定報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建設用地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銷售(預售)許可證;
6.詳細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證書所支付的金額;
8、項目工程合同聲明;
9、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
10,銀行借款合同及結息證明;
11,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決算及竣工驗收報告;
12、財務會計報表等。
二、明確項目收入和應註意的問題。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在準確核算增值額時,應以房地產項目為清算對象,對每個項目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核算。
1.確認收入時,在全額開具房地產銷售發票的前提下,以發票上登記的金額為準;對於未開具發票且未確認全額開具發票的情況,可以買賣雙方的交易合同為參照對象,以合同中的交易金額為交易標準;
2.現實中,房地產開發商壹般以已轉化為銷售收入的預收賬款借方金額形成銷售明細表,壹般以樓號為單位編制明細表。應檢查清算項目的銷售明細表中的金額,以確保同壹項目的結轉收入金額能夠與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金額保持壹致。
核對銷售收入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
1.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員工福利、償還外債等。壹旦發生所有權轉移,將被視為房地產銷售。
2.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物業中的壹部分用於自用,仍將持有自己的產權。對於未轉讓的房產,不納入土地增值稅核算範圍。
三。進壹步確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抵扣項目相關金額。
明確收入後,應進壹步確認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抵扣項目相關的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並有有效憑證支持。
2.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涉及到很多費用,如原材料準備費、施工費、基建費、間接開發費等,應據實扣除,並與相應單據壹致。(決算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對於已竣工驗收的工程,應根據合同內容扣除工程安裝企業的壹部分工程費用,扣除的費用作為工程開發的質量保證金。工程安裝企業向具有相應質量保證金的房地產企業申請開具發票,土地增值稅按發票上的金額和數量核算。如果沒有發票,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扣除。
3.房地產開發商自己建造的房地產銷售服務樓和施工時建造的壹些樣板房,要區別情況處理。
比如房屋銷售中心的建設和室內設計發生的費用,要從房產銷售中扣除。
總結:房地產企業按規定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要求、項目收入和與項目相關的費用金額,如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並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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