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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所得稅怎麽分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可以看下填表說明:

季度申報時候:

1.第16行“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15×總機構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7行=第15行×總機構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25%,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確定的總機構分攤比例填報。

3.第18行“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15×財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8行=第15行×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25%,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確定的財政集中分配比例填報。

4.第19行“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分攤所得稅額(15×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__%×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__%)”: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分攤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全部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50%,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確定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填報;“總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比例”按照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在參與稅款分攤的全部分支機構中的分攤比例填報。

5.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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