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按照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2)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對在社區內從事家政、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務業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壹同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