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補繳時間:社保補繳壹般需要在欠費之日起3年內進行,超過3年的欠費壹般無法補繳。但是,對於個別情況,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繳納社保費用的,可以在3年後申請進行社保補繳;
2、社保補繳金額:社保補繳金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壹般按照欠費金額和補繳時的社保標準來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和標準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或就業服務中心;
3、社保補繳手續:社保補繳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憑證》、個人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等。具體要求可以根據當地的規定進行了解。
社保補繳的方法:
1、對於已經建立了個人賬戶的人員來說,可以直接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而對於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來說,需要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同時提出補繳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收到補繳申請後會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就會打印壹份《業務申請表》,並將其提交給申請人簽字確認,然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不符合條件的,會當場告知申請人具體原因,並打印壹份《辦理情況回執單》給到申請人。
社保補繳申辦條件:
1、參保人員的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可以申請補繳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費;
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參保人的年齡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前不足的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後不足的年份可以選擇壹次性補齊,但需要大家註意的是,補繳後的累計年限最長不能超過15年;
3、因法院調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裁決後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4、根據居轉戶的規則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綜上所述,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如遇到社保繳納或醫保報銷等問題,可以直接到咨詢當地社保局工作人員,或者撥打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電話1233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