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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2017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據《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稅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第二章 試點區域第三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範圍征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章 征收對象第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範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

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第四章 納稅人第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有的,***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第五章 計稅依據第六條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

凡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征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第七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壹經納入應稅範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征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第六章 稅 率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第七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第九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築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築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後的面積。第十條 免稅面積的計算。納稅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

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壹個家庭只能對壹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壹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其中: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稅人選擇壹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第八章 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第十壹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二條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壹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稅房產毀損的,由納稅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第九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稅款按年計征,不足壹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

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壹並征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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